關于行政復議案件辦理的公告
一、被申請人范圍
1.自2021年6月1日起,岳陽市岳陽樓區(qū)人民政府統(tǒng)一行使本級行政復議職責,區(qū)司法局為區(qū)人民政府的行政復議機構,依法辦理區(qū)人民政府行政復議事項。
2.自2021年6月1日起,區(qū)人民政府統(tǒng)一管轄以區(qū)人民政府派出機關、鄉(xiāng)人民政府、區(qū)人民政府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區(qū)人民政府或者部門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授權的組織的行政復議案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區(qū)人民政府統(tǒng)一管轄以市人民政府部門在本轄區(qū)的分局、大隊或者派出機構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其他應由區(qū)人民政府管轄的行政復議案件。
二、受理情形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chǎn)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zhì)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jīng)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nóng)業(yè)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fā)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zhì)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chǎn)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fā)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fā)放的;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二、申請行政復議應當符合的條件
1.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guī)定的被申請人。
2.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3.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4.法定申請期限內(nèi)提出。
5.屬于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范圍。
6.屬于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構的職責范圍。
7.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復議申請,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三、行政復議的受理程序
行政復議機構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nèi)進行程序性審查,并分別作出下列處理:
1.符合規(guī)定的,決定受理,向被申請人送達《被申請人答復通知書》及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
2.不符合規(guī)定的,決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請人送達《不予受理決定書》;
3.符合規(guī)定但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向依法應當受理的機關送達《行政復議申請轉送函》,并隨附行政復議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同時向申請人送達《行政復議轉辦告知書》,告知申請人向接受送達的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受轉辦機關受理時限從申請人向該機關提出申請之日計算。
四、行政復議的審理程序
1.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nèi)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nèi),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fā)送被申請人。
3.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nèi),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
4.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diào)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5.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jīng)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依法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6.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jīng)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7.行政復議決定一般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作出;但是法律有特殊規(guī)定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jīng)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五、補充說明
(一)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行政復議案件審理的,行政復議中止:
1.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復議的;
2.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喪失參加行政復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的;
3.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5.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復議的;
6.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7.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jù),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8.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復議的情形。
第1項、第2項、第3項中止行政復議,滿60日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復議終止。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行政復議機構中止、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應當告知有關當事人。
(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終止:
1.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構準予撤回的;
2.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3.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4.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依照《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經(jīng)行政復議機構準許達成和解的;
5.申請人對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后,因申請人同一違法行為涉嫌犯罪,該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變更為刑事拘留的。
(三)補正
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自收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nèi)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補正通知應當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申請人放棄行政復議申請。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四)撤回
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jīng)行政復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附件:1.行政復議案件辦理流程圖
2.《行政復議申請書》(樣本)
2021年9月26日
附件1
行政復議案件辦理流程圖
附件2
行政復議申請書(樣本)
申請人:(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工作單位
住所(聯(lián)系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
住所(聯(lián)系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 職務 ]
委托代理人:(姓名) 電話
被申請人:(名稱)
行政復議請求:
。
事實和理由:
。
此致
岳陽市岳陽樓區(qū)人民政府
附件:1.申請書副本 份
2.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
3.其他有關材料 份
4.授權委托書(有委托代理人的)
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行政復議的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