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制度適用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在正式公開前,按照公開程序進行涉及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公開審查。涉及自然人身份、通信、健康、婚姻、家庭、財產狀況等個人隱私的信息不予公開。
二、政府信息公開涉及個人隱私的審查的原則是“誰公開、誰審查、誰負責”,未經審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三、政府信息公開審查應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各行政機關對可能涉及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應在征求權利人意見后,確定是否公開。
五、對應當公開而不公開和審查不嚴、公開內容失真以及出現(xiàn)泄密等問題的,由監(jiān)察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六、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