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樓區(qū)教育局部門行政權力清單2016年(6項)
來源:區(qū)編辦   2016-12-23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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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事項名稱

類別

實施依據(jù)

實施主體

單位
意見

編辦審核意見

法制辦審核意見

1

民辦學校(教育機構)設立、分立、合并和變更名稱、層次、類別的核準(初中及以下)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區(qū)教育局

保留

同意

同意

2

教師資格認定(初中及以下)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區(qū)教育局

保留

同意

同意

3

違法舉辦學;蛘咂渌逃龣C構的行政處罰

行政

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五條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舉辦學;蛘咂渌逃龣C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五條  教育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門管轄。
第十二條 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舉辦學;蚱渌逃龣C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社會組織和個人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民辦學校條件的,可以補辦審批手續(xù);逾期仍達不到辦學條件的,責令停止辦學,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區(qū)教育局

保留

同意

同意

4

違反民辦教育促進法相關規(guī)定的處罰

行政

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
(二)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
(三)發(fā)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shù)模?br> (四)非法頒發(fā)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yè)證書、培訓證書、職業(yè)資格證書的;
(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chǎn)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
(七)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八)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jīng)費的。

區(qū)教育局

保留

同意

同意

5

違反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相關規(guī)定的處罰

行政

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一)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jīng)Q策機構未依法履行職責的;(二)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教育教學質(zhì)量低下,未及時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chǎn)管理混亂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產(chǎn)生惡劣社會影響的;(六)違反國家規(guī)定聘任、解聘教師的!督逃姓幜P暫行實施辦法》第五條教育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門管轄。

區(qū)教育局

保留

同意

同意

6

教育督導

其他行政權力(行政監(jiān)督檢查)

《教育督導暫行規(guī)定》 第二條 教育督導的任務是:對下級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的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評估、指導,保證國家有關教育的方針、政策、法規(guī)的貫徹執(zhí)行和教育目標的實現(xiàn)。
    第三條 教育督導的范圍,現(xiàn)階段主要是中小學教育、幼兒教育及其有關工作。

區(qū)教育局

保留

同意

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