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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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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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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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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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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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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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學校(教育機構)設立、分立、合并和變更名稱、層次、類別的核準(初中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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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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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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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qū)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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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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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資格認定(初中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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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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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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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qū)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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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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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舉辦學;蛘咂渌逃龣C構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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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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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五條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舉辦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區(qū)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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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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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民辦教育促進法相關規(guī)定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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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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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區(qū)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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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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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相關規(guī)定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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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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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
區(qū)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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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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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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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權力(行政監(jiān)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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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導暫行規(guī)定》 第二條 教育督導的任務是:對下級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的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評估、指導,保證國家有關教育的方針、政策、法規(guī)的貫徹執(zhí)行和教育目標的實現(xiàn)。 |
區(qū)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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